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分析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拟在了解甲公司内部控制时实施分析程序,据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执行。
(2)对于重大错报风险较低且数据之间具有稳定的预期关系的领域,A注册会计师拟不实施细节测试,而是单独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甲公司2015年度客户流失严重。A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运用分析程序时,拟以2014年末应收账款为预期值,判断2015年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波动。
(4)甲公司按诉讼标的支付律师服务费。2015年度律师费用总额比2014年度显著增加,但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预计负债余额反而比2014年末减少。A注册会计师据此认为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存在重大错报。
(5)对应付账款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由于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与预期值之间的差异为90万元,该差异比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低10万元,A注册会计师认为差异可以接受,无须对该差异进行调查。
(6)在审计完成阶段,A注册会计师拟实施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总体进行最后复核,以合理确信重要交易、重要账户余额和重要披露的重要认定不存在重大错报。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情况(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通常不使用分析程序。
情况(2)恰当。
情况(3)不恰当。2015年度客户大量流失,导致2015年末应收账款与2014年末不具备可比性,不应将2014年末应收账款作为2015年末应收账款的预期值。
情况(4)不恰当。甲公司按诉讼标的支付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与年末未决诉讼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可预期关系,不能根据年度律师服务费对年末未决诉讼形成预期。
情况(5)不恰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可接受的差异额不应超过财务报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甲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不应超过75万元,故90万元的差异明显超过了可接受的差异额,应当进行调查。
情况(6)不恰当。总体复核阶段实施的分析程序并非为了对特定账户余额和披露提供实质性的保证水平,而是为了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