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通达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某市兴建一大酒店。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中方占80/%,美方占20/%,并分期交纳,第一期中方缴纳240万美元,美方缴纳40万美元,该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双方可在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比例同上;财务会计采用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合资企业合同的解释适用美国法律;合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董事长由美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美方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2003年8月,中方合资者到审批机构报送文件,申请批准,共提交了下述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2)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3)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问题:
【正确答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未占1/3。而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②美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未达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中,美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是2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美方应追加出资。③美方第一期出资未达到15/%。法律规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④依照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而不是4个月。⑤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资企业名义借款作为出资,而双方作了这样约定是不合法的。⑥合资企业合同的解释适用美国法律是错误的。因为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因而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不是美国法律。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若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同一方委派的情况。本案中董事长由美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副董事长可由美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⑧合资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须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因而该条款中有关注册资本减少的约定是错误的。此外,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因而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中方报送的文件不齐全。根据规定,中方报送的文件中还缺少两个重要正式文件:①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中方合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因此,该合资的申请不会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方合资者和外方合资者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设立。因此,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首要步骤是向审批机关报批有关文件,由审批机关在3个月内审核这些文件合法与否,决定是否给予批准。由于该合营企业存在上述内容上的不合法和缺少必备文件的情况,所以会被审批机构退回,要求限期改正其不合法的内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