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市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累计拖欠到期债务8 000万元,其中包括力尚商业银行债务3 000万元、其宏集团货款2 000万元以及其他一些债务。2007年8月1日,其宏集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请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在法院收到要求宣布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申请之后,下列主体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破产申请与受理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这一规定应与民事诉讼法比照记忆。一般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通知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限未超过5日,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则距被通知已有1Q日,超过了7日的规定期限,因而此异议是无效的。
B项:《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法院在受理案件同时指定管理人,对保证管理人及早进驻企业、防止企业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保护破产财产有重大意义。本项中法院于受理裁定后两日才指定管理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C项中李某的行为显然是损毁公司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有的考生可能误选D项,但D项中李某并没有成为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忠实义务。因而D项不能人选。
多选题
9月2日,法院宣告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在登记清算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发现了以下几笔较为特殊的债务。其中哪些要求是不合法的?(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的确定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加工机原本属于可请求取回的范围,但已于破产宣告前灭失,转化为甜蜜儿童食品公司对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债权20万元,不再属于取回权的应用范畴。因而甜蜜儿童食品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B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法律禁止在本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赋予债权人以抵销权,这是因为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行使本企业的债权,请求幸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偿还50万元债务,但荣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欠美满集团的45万元债务却必须参与破产分配后按法定顺序和比例清偿,最后极有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在此情况下,若允许幸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抵销权,无疑是使美满集团获益,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支持。
C项:《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了三类破产费用,但井未包含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一项。这是为了防止部分债权人滥用此机会加重破产人的债务负担,督促其衡量实际情况,采用最合理的措施参与破产分配。
D项: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科处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如在破产宣告时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财产已属全体债权人所有,如果执行了对原破产人的处罚就等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处罚,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本项错误。
多选题
力尚商业银行未及时收取债务的情况引起了银监会的注意,派员清查力尚银行资产情况之后发现,该银行也早已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合法的?(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金融机构的破产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是一个完整、独立的程序,虽与破产程序紧密结合,并不依附于破产程序。故刘某的申请完全合法。
B项:《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以及第70条第1款的规定,不难得出结论,重整是关系企业生存与否的重要程序,涉及范围极广,甚至会根本影响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因而需要通过法院的决定并在法院和相关机构的参加之下方可开始。故本项不正确。
C项:《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赋予监督机构申请对其所监督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使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及时得以重整或者清算,尤其是在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都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本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是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因而本项也应当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