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和龙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3月1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2015年4月1日,龙某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离婚判决书属于《物权法》第28规定的法律文书,判决生效时,杨某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无须登记。故自2015年2月1日起,杨某是房屋所有权人,A选项错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因此,杨某单方申请即可,故B选项错误。杨某与郭某之间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故C选项错误。龙某是名义所有权人,杨某是真实所有权人,龙某无权处分,黄某善意且已登记过户,黄某善意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