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同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何为“人罪”?何为“出罪”?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入人罪”指将无罪者判为有罪、罪轻者判为罪重;“出人罪”指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将罪重者判为轻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人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因过失而导致的出入人罪,处罚有所减轻。对“无中生有”式的判罪,按“全罪”反坐审判官员;“从轻入重”的判罪则以轻重之间的差额论处审判官员。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法官的责任制度,即司法官员因为审判不公问题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反映了唐律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市场。唐律中的“出入人罪”包括了秦汉律中“不直”“纵囚”(“故纵”)和“失刑”三个罪名的含义,并且更加严谨周详。另外还规定了处罚“出入人罪”的具体标准,从而提高了惩办该罪的实际操作性,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的进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