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荆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多次协调,改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2005年3月4日,佘祥林的“死妻”复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召开院党组会,启动再审程序,重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紧急撤销原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对余祥林宣告无罪。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1)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召开院党组会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院党组是党的机构,它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2)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径行将案件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错误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尽管法律也允许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在“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不开庭审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便径行决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