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的罪的,若后发的罪轻于或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为犯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