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10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11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13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赔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题中土地管理局的职责就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确认抵押权,现因其疏忽而造成当事人损失,当然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在题中,人民法院2011年2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虽然可以确认作为民事行为的抵押行为无效,但并不能因此而确定作为行政行为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其原因在于:(1)抵押行为和抵押登记行为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只有权审查民事行为,却无权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2)在没有行政机关出庭的情况下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剥夺了行政机关的辩护权,对行政机关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