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转开保函无理索赔案
案情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2005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2005年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2005年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2005年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中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正确答案】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转开保函的问题。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些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有砦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行开立的保函。然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时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这样不仅可以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凭借反担保向反担保行索偿。
因此,转开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在本案例中,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为了满足其客户A国进口商的要求,向反担保行丙银行提出了无理的索赔要求,这是违反国际惯例和银行操作规范的。
【答案解析】启示
转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反担保行和担保行(转开行),受益人和担保行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当受益人提出开立转开保函时,申请人和反担保行必须仔细调查了解受益人和转开行的资信状况,以免其相互包庇提出无理索赔。在委托转开行开立保函时,必须小心谨慎,特别是对保函的有效期和索赔条件作出明确指示。在发生无力索赔时,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