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增值税时, 下列行为中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税法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ACD三项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当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