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德国进口一批化工产品,其价格为580万元人民币,不含向卖方的代理人支付佣金8万元人民币,运抵到我国港口的运费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杂费2万元人民币,但是保险费无法确定。货物进口后7月份进行销售。 (2)从菲律宾进口木材(初级产品)一批,其货价为124万元人民币,含向国内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2.4万元人民币,途中发生运费1.5万元人民币,保险费2.8万元人民币。完税以后,货物运到该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加工,发生运费0.5万元(有比对认证的货票)。加工后的板材进行销售,取得销售收入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为580万元。 (注:化工产品的关税税率为25%,木材的关税税率为30%) [要求] (1)计算当月从德国进口化工产品应纳的关税、增值税。 (2)计算当月从菲律宾进口木材应纳的关税、增值税。 (3)计算当月国内销售板材应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1)计算从德国进口化工产品应纳的关税、增值税。 关税的完税价格=580+8+10+(580+10)×3‰=599.77(万元) 应纳关税=599.77×25%≈149.94(万元) 应纳增值税=(599.77+149.94)×17%≈127.45(万元) (2)计算从菲律宾进口木材应纳的关税、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124-2.4+1.5+2.8=125.9(万元) 应纳关税=125.9×30%=37.77(万元) 应纳增值税=(125.9+37.77)×13%≈21.28(万元) (3)计算国内销售板材应纳的增值税:销售板材的销项税额=580×17%=98.6(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7.45+21.28+0.5×7%=148.765(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98.6-148.765=-50.165(万元) 因为是负数,50.16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