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唐某生前未立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外甥楚某使用的汽车一部,借给朋友邱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唐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汽车和笔记本电脑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唐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唐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唐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唐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唐某的遗产“房屋、存款、汽车、笔记本电脑”,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______
  • A.邱某
  • B.唐某的配偶、唐某的女儿
  • C.楚某
  • D.唐某的父母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是关于遗产的保管问题。遗产的保管是以客观上对遗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占有遗产的人不一定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因此,遗产的管理人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也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唐某死亡时,唐某的配偶、唐某的女儿、外甥楚某、朋友邱某分别存有唐某的遗产,他们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并应妥善保管遗产。而唐某的父母并不存有上述遗产,因此,没有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条件。所以,正确的选项就是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