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审计合伙人A的做法不恰当。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和定位不准确。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由于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等原因再加上成本效益原则的内在需求,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审计风险降低至零。
(2)关键审计合伙人A的做法不恰当。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的关键岗位工作,事务所应先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如该近亲属是主要近亲属还是其他近亲属,该近亲属在客户中的具体岗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角色,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使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而不是必须辞职。
(3)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形式和归档期限不符合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电子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但应当能够通过打印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不是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后60天内。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审计项目组内部的分歧解决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只有审计项目组的分歧得到解决以后才能出具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关系时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客户管理层的诚信进行了解,拒绝不诚信的客户,以降低业务风险,如果业务已经承接应当考虑终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