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的是指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安排。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有一些应该遵循的原则,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建成有效的“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这些原则如下: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这项制度应把着眼点放在对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保障上,实现“兜底”。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问题,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维持生存,进而摆脱贫困;同时,保障水平不能过高,以防止出现“养懒人”的现象。
(2)普遍性原则
凡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均可一视同仁地享受救济。在最低生活保障下,全体居民一律平等。
(3)法制化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实施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工作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在很长一段历史里,接受救济被视为一种迫不得已、降低人格的行为,把对贫困者的救济视为一种恩赐、施舍、怜悯。这种认识有悖于现代人权理念。基本生活救助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最低生活保障是民主和法制时代的产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在开展救济工作时,必须切实维护公民个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