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医院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万元医用口罩的合同,合同约定:定金3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50%的口罩,第3个月交付剩余50%的口罩,甲医院收到全部口罩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甲医院依约支付了定金,按期收到首批货物。后因口罩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未交付剩余50%口罩,甲医院多次催促后,乙公司仍未交付。问题:(1)合同约定的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甲医院已支付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3)甲医院是否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1)合同约定的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主合同标的为100万元,约定定金数额为30万元,已经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2)甲医院已支付的30万元中,20万元应被认定为定金,10万元可以抵作货款。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医院支付的30万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能产生定金效力,其中20万元应被认定为定金;超过规定的10万元不属于定金,可以抵作货款。(3)甲医院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履行分批交付口罩的义务,但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仍不交付第二批口罩,甲公司有权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