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3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3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
(4)2013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问题: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而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3×20000=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3×20000)÷8-3500]×3%×8=360(元)。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的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7=840(元)。
(4)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1000-800)×2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