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闪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先租后抵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共有份额抵押于戊,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该抵押关系有效。但抵押设立在租赁之后,依《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巳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故本题A选项正确。在抵押权人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乙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共有人乙的优先购买权是根据共有关系产生的,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依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依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B选项正确。C,D选项与A、B选项相反,故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