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9月,美国公民布莱克先生入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青山饭店。某日晚,中国公民赵某潜入布莱克先生居住的房间,趁其熟睡窃取了1万元美金和高级摄像机一台(价值1万元人民币)。当赵某正准备携带窃取的财物离开房间时,不小心撞到衣柜,惊醒了布莱克先生。布莱克先生冲上去抓住赵某,两人遂展开搏斗。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中了布莱克先生的腹部,而后逃走。布莱克先生因被刺中肝脏,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抓获,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由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更加适宜,便将本案交给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布莱克先生的妻子提出赵某的辩护人赵某某是西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并且是赵某的表哥,不能担任其辩护人。问:
问答题
对于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对于赵某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赵某潜入室内,趁被害人熟睡窃取财物的行为原本应定盗窃罪。但是在赵某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醒来,赵某为抗拒抓捕而对其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此外,虽然赵某用小刀刺中被害人的肝脏致使其死亡,但是这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应另外定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是否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本案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根据上题的分析,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六机关关于刑诉法规定》第5条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赵某某是否可以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赵某某不可以担任赵某的辩护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赵某某不属于赵某的近亲属,不能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