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100万元的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__。
A、
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甲、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E、
丁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1)选项AB:甲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CDE: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乙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丙和丁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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