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甲与农民乙于 2008年5月订立了一份买卖黄牛合同,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内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是牛1、 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5万元。乙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给甲,全部款项由乙2009年6月前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乙交付了该五头牛。
问题:
如果在2009年1月,牛1被雷劈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因为,牛1已经交付给了乙,风险转移给了乙。
如果已经将牛交付给乙,而乙应交余款尚未付清,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该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如果甲已经将牛交付给乙,而乙应交余款尚未付清,牛3踢伤了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乙是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于牛至人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乙至2009年7月还只向甲支付了3万元款项,则甲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