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与北京居民刘某共同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为刘某,则无论赵某在国内有无经常居所,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B.如果赵某在北京有经常居所,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C.如果赵某在北京没有经常居所,且赵某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则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 D.如果刘某长期居住于德国,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1.1“委托”中规定:“{{U}}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U}}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U}}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U}}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U}}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U}},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故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注意:现行《专利法》中已经取消了指定代理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