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根据新《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将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规定的责任主体,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但根据旧《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也是连带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因此B项正确。证券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仅是一种投资参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根据新《证券法》第173条和旧《证券法》第161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也属于连带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