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手段
[解析] 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时,经营者的救济手段是有区别的。
情形一: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第28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U}}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U}}。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所以,本题手机生产厂家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即本法第28条“禁止集中的决定”,此时经营者的救济手段为“先复议再诉讼”。
情形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本题考查情形)
据此,本题A、C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