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当。所委派的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权限以履行其职责。助理人员的经验和能力难以满足要求。
(2)不妥当。如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客户严重缺失诚信的重要信息,该信息若在承接业务前获知将导致拒绝接受业务,事务所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解除客户关系。
(3)不妥当。项目组成员发现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后,应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立即传达给需要与其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4)不妥当。审计客户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重要建议并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签发。项目合伙人可以根据情况出具适当的非标准报告。
(5)不妥当。隔年一次告知监控结果不符合规定。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监控结果告知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
(6)不妥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提高业务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作为员工晋升的主要途径。客户满意度高低并非业务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