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主任会计师负责U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工作,包括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质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下面是U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部分质量控制制度:
    (1)为承担对质量控制制度的领导责任,主任会计师委派已全部通过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各门课程考试的助理人员具体承担质量控制制度的运作责任。
    (2)承接审计业务后,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严重缺乏诚信,应当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后解除客户关系。
    (3)U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外勤负责人对发现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直接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持及维护项目组在外勤工作期间的独立性。
    (4)对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如项目合伙人未能说服审计客户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重要建议,并且双方的分歧没有解决,项目合伙人不能签发审计报告。
    (5)每两年开展一次针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在实施监控年份的第三季度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年底之前将监控结果告知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
    (6)U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在完成每项业务后由客户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满意度评价,全年评价统计结果位列前20%的员工得以晋升或加薪。
    要求:
    请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分别指出U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妥当。如认为不当,简要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1)不妥当。所委派的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权限以履行其职责。助理人员的经验和能力难以满足要求。

(2)不妥当。如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客户严重缺失诚信的重要信息,该信息若在承接业务前获知将导致拒绝接受业务,事务所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解除客户关系。

(3)不妥当。项目组成员发现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后,应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立即传达给需要与其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4)不妥当。审计客户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重要建议并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签发。项目合伙人可以根据情况出具适当的非标准报告。

(5)不妥当。隔年一次告知监控结果不符合规定。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监控结果告知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

(6)不妥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提高业务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作为员工晋升的主要途径。客户满意度高低并非业务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衡量标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