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国有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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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的对外投资
[解析] 为了维持公司本身的稳定性,同时降低交易风险,各国一般都立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施加限制,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组织的无限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即禁止公司承担无限责任。针对此种行为,我国公司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甲公司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又甲公司为国有企业,故其对外投资属无效行为,应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