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商场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份A、B两家公司的货物进入商场销售,商场与A公司约定,商场每月固定收取A公司10000元的日常综合管理服务费;商场与B公司约定,每月按照B公司产品销售额的10%收取服务费。2016年7月,A公司向商场支付10000元服务费,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兴隆商场同样收取B公司10000元的服务费。(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
    问题:这两种情况下,兴隆商场、A公司、B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兴隆商场向A公司收取的每月10000元的日常综合管理服务费属于商务辅助服务,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应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兴隆商场向B公司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收入属于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商场开具普通发票或者由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支付给商场的10000元服务费,若能取得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差额部分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如果取得的是商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应全额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B公司支付给商场与销售收入挂钩的10000元,按《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平销返利可以由B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B公司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如果由商场开具普通发票,B公司应按销售额10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支付的返利不得冲减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