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在回家路上将一提包遗失,提包内装有价值10万元的钻石一枚。乙拾得该提包后在原地等待失主认领,但因未能等到失主,乙于是将提包带回家中。乙第二天刊登了招领启事,甲看到招领启事后,便找到乙向乙索要钻石,乙答应在甲支付报酬1万元和因保管钻石支出的费用1000元后才归还钻石,而甲只愿付1000元保管费,乙为此拒绝归还钻石。2日后,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于是将钻石出质给丙并将钻石交给了丙,但未告知该钻石是遗失物的事实。又过了10日后,甲凑齐1万元酬金后来取钻石,乙不得已要求丙返还钻石,但遭到丙的拒绝。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要求甲支付报酬1万元的请求和拒绝返还钻石的行为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找到乙要求其归还钻石时,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保管费?为什么?
(3)对于本案,A法院和B法院在判决结果上存在差异。A法院认为,丙有权取得钻石的质权;在质权设定期间,甲无权对钻石进行追索。B法院认为,丙无权取得钻石的质权;甲享有对丙占有钻石的追索权。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述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①乙要求甲支付报酬1万元的请求和拒绝返还钻石的行为不能成立。因为乙是拾得人,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其法定义务,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拾得报酬。②乙无权拒绝返还钻石,因为甲对钻石享有所有权。
(2)甲找到乙要求其归还钻石时,乙有权要求甲支付保管费。因为乙虽然无权要求甲支付拾得报酬,但乙有权依据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因保管钻石所支出的保管费。
(3)如果同意A法院的判决,参考答案如下:①丙有权取得钻石的质权,因为出质人乙虽然是无处分权人,但质权人丙并不知道乙为无处分权人,只要乙、丙达成合意,且将钻石移交于丙占有,丙即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②因为丙善意取得质权,因此,甲无权行使对钻石的追索权。只有在质权人丙将钻石归还给乙后,甲才能行使对钻石的追索权;如果质权人丙实现质权,则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如果同意B法院的判决,参考答案如下:①丙无权取得钻石的质权,因为出质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而遗失物不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因此,乙、丙之间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质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出质人对该财产为合法占有,而拾得人乙对遗失物的占有起初虽是合法占有,但因遗失人甲没有满足其支付报酬的请求而拒绝归还钻石,此时合法占有转变为不合法占有,则此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②甲享有对钻石的追索权,因为甲是钻石的所有权人,且乙、丙之问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则甲有权对钻石进行追索,对于因追索钻石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都应由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