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较, 保险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适用《保险法》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不仅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又有着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 射幸性、 补偿性、 条件性、 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1)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 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 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 而不能说是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在保险合同中, 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 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合同有效期内, 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 反之, 如无损失发生, 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 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 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 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 而无赔付的责任。 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 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 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 因此, 从总体上来看, 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 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 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险人, 也是为了整个社会。 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 被保险人就有可能通过保险而获利, 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违法犯罪。
(4) 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
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之, 则不履行其义务。 作为投保人, 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 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 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5) 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
保险合同附和性是指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 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 或同意接受, 或不同意投保, 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 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 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但是, 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 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 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 因此, 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 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 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6) 保险合同具有个人性
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 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由于个人的禀性、 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因此, 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 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决定, 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 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 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