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申请人:深圳经济特区红星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宏业贸易公司 1992年10月,红星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一份购买800吨丙醇的购销合同,单价为每吨1300美元。合同约定,该批货物丙醇含量至少应为98/%,产地为德国,发生质量问题,买方红星公司于到货3个月内有权提出退货、换货与索赔。合同未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该批货物于1993年1月如期运抵广州,通过商检,红星公司发现该批货物丙醇含量仅为84/%,大大低于合同约定,且产地不是德国而是美国,红星公司多次与宏业公司交涉未果,遂于1993年3月中旬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向被申请人香港宏业公司要求索赔。通过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单,申请人选定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曾任红星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职务。香港宏业公司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未在15日内指定仲裁员。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主席许可,又代被申请人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也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通过抽签决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被申请人香港宏业公司未到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在《羊城晚报》上公布了裁决结果,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5万美元。香港宏业公司得知上述消息,以裁决显失公平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重新审理该案。 请结合本章有关知识,指出本案程序上的错误或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存在以下一些程序上的错误: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本案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因此红星公司无权将此案提交仲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红星公司选定的第一名仲裁员与申请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应予以回避。   3、本案有两名仲裁员均由申请人指定,这违反了仲裁员指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4、首席仲裁员不能由抽签决定,惯常做法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1名仲裁员,然后再由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5、仲裁庭一般应秘密审理,裁决也不公开。尤其是本案涉及商业纠纷,更应贯彻此原则,因此本案仲裁庭进行公开审理和公布裁决结果均属违法。   6、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除了法定的特定事由外,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宏业公司以裁决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