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论述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具体过程,分析其意义。
 
【正确答案】(一)自明朝以来,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力,消弭土司之患,即开始改土归流,就是废除世袭的土官,改设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洪武十五年(1382年),太祖设置了云南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1413年),成祖又在贵州设立布政使司。在布政使司之下,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统治措施:在比较进步的地区采取了“改土归流”政策,裁撤了原来的土司,由中央派出流官担任知府、知州、知县进行管理;在相对落后地区则保留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任命当地头人为土官进行统治。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土知府、土知县等,这些长官均系世袭,另有些地区是“土流兼治”。通过这些措施,明政府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二)清初对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是沿袭元、明的土司制度,即以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当地的土官,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清朝也不断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但集中地、较大规模地改土归流,是在雍正一朝。雍正四年(1726年)至九年,清政府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通过招抚和镇压相结合的办法,在少数民族众多的广大西南地区,进一步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将很多少数民族世袭的土司改为流官。清廷在原土司地区设立府、厅、州、县,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编制户口、纳粮当差等。大大加强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及西南边防。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