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和乙(15岁)欲从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盗取现金,二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开始着手撬取款机,但始终无法打开,甲、乙恼怒之下开始用铁锤猛砸取款机,致其严重变形,但仍然不能打开,乙便建议用火烧,边说边从旁边停放的摩托车上取出汽油浇到取款机上并点燃。大火迅速蔓延,二人担心烧到自己,便逃离现场。二人正在寻找新的作案目标,忽然见某女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丙摔倒在地,造成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丙看见自己的苹果手机(价值5000元)摔落在地,挣扎着爬过去捡起来正要报警,被躲在暗处的乙发现,乙驾驶摩托车上前夺取丙刚捡起的手机,丙紧抓不放,乙加速将手机夺走后逃跑。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构成盗窃罪、放火罪、抢夺罪。甲实施盗窃行为,虽未得逞,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甲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故甲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用铁锤猛砸取款机,致其严重变形,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不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甲、乙以“放火”的手段破坏取款机的行为并非盗窃取款机的必要手段,属于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等后果的,属于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问答题
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由于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以及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的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放火罪。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乙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
问答题
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由于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以及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甲、乙不构成上述罪行的共同犯罪。但由于乙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的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故甲和乙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本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一是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将取款机打变形”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放火”并非盗窃取款机的必要手段,其情形有二:一是行为人在不能砸开的情况下,想到用火烧,这种情况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二是行为人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心理而另起犯意,此时应该对盗窃罪和放火罪进行数罪并罚。题目中的情况属于情形一,但应当注意情形二的处理。
二是对采用带有一定暴力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但不是直接构成抢劫罪)的处理。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