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3年9月9日,自治州举行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歌星金某应邀参加演出,并演唱了两首歌曲。当地电视台为报道这次州庆活动,在现场报道时,也摄进了金某演唱的3个镜头。同时在当地电视台“x州新闻”节目中予以播放。金某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擅自现场直播表演,侵犯了其权利,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1000元,赔偿损失2000元。电视台不承认侵权,认为这纯属新闻报道,拒绝了金某的要求。金某于是诉诸法院。
问:电视台是否侵犯了金某的权益?
【正确答案】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电视台录制并播放金某演唱的三个镜头,是为报道时事新闻之用,是合理使用。因此,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表演者属于邻接权人,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享有相应的邻接权。具体如下:
(1) 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 财产权利: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报酬。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演员的表演权同样应当容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其作品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电视台录制并播放金某的演唱时的三个镜头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属合理使用。因此,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