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8月27日,刘某醉酒驾驶轿车,行至昆山市震川路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险些发生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虽经劝架,刘某仍持续追打于某,后刘某返回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某5刀。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将砍刀主动交给民警。后刘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于某的行为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系“正在进行行凶”,本案中刘某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某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会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于某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于某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