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解析]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U}}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U}}。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仅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中,如果经补入后的说明书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那么就满足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B.根据《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4“说明书摘要”中规定:“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U}}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U}}。”故选项B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1.3“能够实现”中规定:“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U}}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U}}……”故选项C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2.3“背景技术”中规定:“……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见本章第2.2.6节。”《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2.6“具体实施方式”中规定:“……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U}}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U}}。”如果在本申请中未作详细展开说明的内容是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必不可少的内容时,必须将所引证文件中的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中,否则依然属于公开不充分。故选项D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