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7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431万元;
(2)出租餐饮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9.25万元,出租2017年5月购置的房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55万元;
(3)发生员工出差火车票、飞机票支出合计10万元;
(4)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
(5)购进卫生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
(6)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已知: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计算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6)中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甲公司当月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31÷(1+6%)×6%=81(万元); 甲公司当月出租餐饮设备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甲公司当月出租房屋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55÷(1+11%)×11%=0.55(万元);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1+4.25+0.55=85.8(万元)。
(2)业务(6)中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3)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85.8-1.2-1.7-11=7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