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的结构。
《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廷于1911年8月 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 由于清廷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 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 条文稿共分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五编。 其中,总则、 债权、 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 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 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 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 其制度、 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精神。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 德、 瑞士民法典为参照, 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编中, 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债权编中, 规定了债权的标的、 效力、 让与、 承认、 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 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 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2) 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 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 均以中国传统为主。 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 经义和道德, 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 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 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 家庭制度、 婚姻制度、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 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 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 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 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 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 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 前三编与后两编的迥异, 使整部法典的风格难以统一。 从整体上来说, 由于急功近利, 法典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 就法典本身来说, 《大清民律草案》 虽然不太成熟, 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