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县城管执法局认定琼林机械公司违法建房,遂决定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强制拆除决定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琼林机械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琼林机械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当时在场的本公司员工甲与当地居民周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对此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执法人员所作现场笔录证据以及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乙和执法人员郑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此外,在场当地居民毛某等三人以及执法人员鲁某、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丙出庭作证,证明房屋内当时确实没有任何物品。
多选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证人证言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__。
- A.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因为郑某、鲁某是本案行政执法人员
- B.甲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以甲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甲的证言为无效证据
- C.乙、丙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以乙、丙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乙、丙的证言为无效证据
- D.甲、乙、丙、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毛某等三人、周某的证言合法有效
- E.甲、乙、丙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郑某、鲁某的证言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外,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作为证人;(2)选项BCDE: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影响证言的证明力,但不直接导致证据无效。
多选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__。
- A.郑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周某证言的证明效力
- B.郑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甲证言的证明效力
- C.丙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甲证言的证明效力
- D.毛某等三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周某证言的证明效力
- E.毛某等三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甲证言的证明效力
【正确答案】
C、D、E
【答案解析】[解析] (1)各证人的基本情况:周某和毛某等三人与行政诉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甲、乙、丙属于与原告有密切关系的证人,甲所作的是对原告有利的证言,乙、丙所作的是对原告不利的证言;郑某、鲁某是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证言均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利;毛某等三人、鲁某、丙为出庭证人,其他均未出庭。(2)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周某>郑某,郑某=甲,丙>甲,毛某等三人>周某,毛某等三人>甲。
多选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琼林机械公司可以要求本案执法人员郑某、鲁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______。
- A.琼林机械公司对乙、丙证言的合法性有异议
- B.琼林机械公司对毛某等三人证言的合法性有异议
- C.琼林机械公司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
- D.琼林机械公司对县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有异议
- E.对郑某、鲁某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
【正确答案】
C、E
【答案解析】[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物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而非“执法主体资格”)有异议的(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多选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法院对本案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应进行审查,对无须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进行审查
- B.法院对本案可能涉及的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 C.法院对本案可能涉及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 D.若法院主持调解,琼林机械公司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认可部分事实,则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将此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 E.如本案中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则法院应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2)行政诉讼中,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选项B正确),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选项C正确)。(3)选项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4)选项E: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