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涉及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买受人,负有依约支付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为出卖人,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先履行交付合格机器的义务,然后甲公司有履行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交付的机器不符合约定应予以调换,乙公司也同意调换,此调换也有履行的性质。因此,在乙公司未调换合格的机器之前,甲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