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7~1998年免税;1999~2001年减半;2002~2004属于产品出口企业,仍可减半征收,减半后执行10%税率。
1997~2004年应纳税额=(50-12+89)×7.5%+(78+80)×10%=25.33(万元)
(2) 销售产品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5×7%=13.48(万元)
(3)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额=[7800+100÷(1+17%)]×3‰+3+500×10‰+260× 5‰=23.66+3+5+1.3=32.96(万元)
交际应酬费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00-32.96=67.04(万元)
(4) 技术开发费中的30万元,属于无形资产,应作会计调整。
应税所得调增额=30(万元)
当年该无形资产应该摊销的费用=30÷5÷2=3(万元),所以该年技术开发费=90-30+3=63(万元)
增长率=(63-45)÷45×100%=40%>10%,故可加扣50%即31.5万元。
因技术开发费事项所调减应税所得额=31.5+3-30=4.5(万元)
(5)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通过教育部门的捐赠可全额扣除,捐赠调增应税所得为20万元
接受捐赠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4=23.4(万元)
股权转让应调增应税所得=310-300=10(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10+20=53.4(万元)
(6) 境外分回利润应补税额=34÷(1-28%)×(33%-28%)=2.36(万元)
(7) 本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60+3+1.5+100÷(1+17%)-15×(1-7%)+ 67.04-4.5+53.4=251.96(万元)
本年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1.96×10%=25.20(万元)
本年新增所得税=25.20万元
国产设备抵免限额=(10+1.7)×40%=4.68(万元),可以全部抵免。
本年实际应纳税额=2.36+25.20-4.68=22.88(万元)
(8) 该企业2005年实现的税后利润=60+3+100÷(1+17%)-15×(1-7%)+30-3+10+34-20-22.88=162.64(万元)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额=162.64×30%=48.79(万元)
再投资限额=(251.96-25.20)×30%=68.03(万元)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2.88÷251.96×100%=9.08%
再投资退税额=68.03÷(1-9.08%)×9.08%×40%=2.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