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合同领域怎样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正确答案】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应适用的法律。该理论产生于美国的司法判例,主要用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最密切联系说摆脱了僵化刻板和机械地着眼于某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传统模式,是一种软化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适应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变的需要,增强了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合理性。然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会使准据法的确定缺乏预见性、稳定性。为了增强合同准据法的预见性、稳定性,一些学者主张硬性规定合同的准据法,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最著名的是瑞士学者施尼泽创立的“特征性履行说”。该学说主张按照合同的特征性给付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所谓特征性履行,就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按照该说,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给付性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者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特征性履行说”所依据的单一的具体连结点反映了合同的本质,这一连结点在与合同有关的众多联系中无疑分量最重。与合同的联系最为密切,因此,这一学说能准确、客观地推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17种通常情况下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具体情形,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这些合同绝大多数适用担负特征性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