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
问答题
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
【正确答案】刘某在中途委托孙某处理鱼,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的范围。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可见,委托代理人转委托的前提条件一般为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先未被征求同意,事后又不予追认的,转委托不成立。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转委托仍然成立。对于什么是"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此外,《合同法》第400条亦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刘某受托为王某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刘某在途中由于其车被撞而无法亲自代销卖鱼,而又与王某无法联系,这时为了被代理人王某的利益,避免天热鱼坏卖不出去,而转托孙某代卖。刘某这种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行为,尽管事先未征得王某同意,仍然有效成立,刘某并未超越其代理权范围。
问答题
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次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孙某是王某的代理人而非刘某的代理人。
【答案解析】 本案中,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某自己的代理人。而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问答题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王某有权向撞坏刘某拖拉机的汽车司机(侵权人)进行追偿。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第2款又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代理人刘某并未超越代理权,复代理人孙某也是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职责,两人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惟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本案中,受托人刘某与次受托人孙某并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即撞坏刘某拖拉机的汽车司机进行追偿。
问答题
设孙某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因为作为选择次代理人的代理人,刘某负有选任责任。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换言之,转委托行为一经成立,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所谓选任,是指对第三人的选择正确,主要指第三人人品可靠、对被代理人忠诚等。现第三人利、某携款逃走,显然表明刘某选择次代理人(第三人)存有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问答题
设孙某卖鱼时垫付鱼市行费140元,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孙某可以向被代理人王某要求支付费用及其利息。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某的受托人,故应由王某支付 140元的行费(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问答题
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要求王某支付报酬。因为委托合同若无特殊约定,应为无偿合同。但孙、某可从刘某已扣下的报酬中要求得到一部分。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以看出,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习惯应支付报酬,后者主要指的是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或者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服务等情形。本案中王某、孙某之间并无报酬的特别约定,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王某不负支付报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