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 B.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 C.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 D.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该《规定》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故A、B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故C项错误。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4)商业秘密;(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