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国家重力控制测量规范》:对重力仪比例因子的标定时,同一城市的基准点和基本点间用汽车联测,每台仪器应测定两个独立结果,其差值不应大于( )×10-8ms-2。
5
10
20
40
两基本点用飞机联测时,每台仪器应测定两个往返的独立结果,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40×10-8/ms-2。同一城市的基准点与基本点间用汽车联测,每台仪器测定两个独立结果,其差值不应大于20×10-8m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