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南宋庆元年间,某州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含义: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