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原告资格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 B.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组织,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 D.集团诉讼中,应当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依据合伙组织是合伙企业还是其他合伙组织来判断行政诉讼原告。根据《执行行诉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故A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集团诉讼中诉讼代表人既可以推选产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一般人数为1~5人。D项中2~5人提高了诉讼代表人的最低人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