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补会。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同家的起源》
   (2) ……文明时代所由此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 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㈩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 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间阶级的商人;(3) 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4) 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 ……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随着这种按财富把自由民分为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4)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的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这种情况已经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是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之间居住着……氏族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只有不重要的事情。例如宗教节日.还勉强能安排。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5) ……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对立的补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干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补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穷人。而这个汁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一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6) ……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7) ……法不同于习惯,只有当习惯的某些方面不能维持补会的一致性时,法律才得到发展。因此,与习惯相比,法的出现总是要迟一步。……习惯在维持前文明社会秩序时是有效的,但那只属于社会发展的“前法律阶段”。习惯的基础是居民在单一文化中所具有的共识。习惯经常依赖于靠不住的、不确切的机制。如对榜样的学习、劝阻、羞辱、嘲笑、当事人带偏见的解释等等。但是,当条件发生变化时。习惯就会失去基础……当社会发展到只依靠这些社会制度已经变得日益无能为力时,法的存在就成为必要。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试对法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根源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以上材料对法的产生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的变化做了描述,如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和社会文化状况。法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
   (1) 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
   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金属工具,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开始产生了私有财产,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原始公有制。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商业称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社会划分为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一切的变化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描述的那样(可适当引用材料中内容),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
   (2) 法所产生的利:会组织根源。
   法的产生与氏族组织本身的变化密切相关,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巾,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随着财产的增多和掠夺战争,氏族军事首领的权力也在膨胀,从人们中产生的权力演变为凌驾于人民之上并压迫人民的权力。氏族首领的权力再也不是道德式的、父亲般的了,而变成一种压制性的权力。
   (3) 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的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由于人们不再从事同样的劳动,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方式对于从事不同劳动的人们不再奏效,当人们对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对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则有不同看法,对某项规则的权威性发生置疑,或者不服从某一判决时,必须补充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如材料中,布莱克和朱景文所说的,文化的交融与法的产生有着相关关系,法不同于习惯,只有当习惯的某些方面不能维持社会的一致性时,法律才得到发展。因此,与习惯相比,法的出现总是要迟一步。……习惯在维持前文明社会秩序时是有效的,但那只属于社会发展的“前法律阶段”。习惯的基础是居民在单一文化中所具有的共识。习惯经常依赖于靠不住的、不确切的机制,如对榜样的学习、劝阻、羞辱、嘲笑、当事人带偏见的解释等等。但是,当条件发生变化时,习惯就会失去基础……当社会发展到只依靠这些社会制度已经变得日益无能为力时,法的存在就成为必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