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关于证据交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证据交换程序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官
   B.证据交换的次数可能超过两次
   C.证据交换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提交新的证据
   D.证据交换可以由书记员主持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是对证据交换有关知识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可见;证据交换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法院,故A正确。
   根据第40条第2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的除外。可见在例外情况下,证据交换的次数可以达到或者超过两次。故B正确。
   根据第38条第2款规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而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当事人不得再提交证据。但根据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故C错误。
   第39条第1款规定,证据交换由审判人员主持。故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