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罗某在A市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罗某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罗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罗某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登记注册的字号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罗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企业的好朋友王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罗某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了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罗某并未按约定付款,王某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某的妻子张某表示不满。半年以后,罗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某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罗某索要装修费;但是,罗某矢口否认有此事。王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届满前,罗某提出王某的弟弟王某某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某提起反诉。另外,审理过程中,罗某还申请对王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了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了欠条笔迹就是罗某本人所写。后来罗某得知鉴定人系王某的哥哥,故对欠条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模仿罗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
如果张某在王某不愿向朋友罗某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罗某与王某之间的给付装修费关系,而王某的妻子张某并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张某不能以原告名义起诉。[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本案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问答题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应当以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和明光电子元件厂为共同被告。因为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解析] 《民诉解释》第59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问答题
罗某对王某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罗某另行起诉。被告罗某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罗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罗某与王某之间的给付装修费关系)毫无牵连,因此,这两个诉是完全独立的诉,应该分别审理。[解析] 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是将两诉合并审理的必要前提。即要求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必须有牵连,要么基于同一事实,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要么基于某种权利义务,都应与本诉有一定的联系才能提起。本案中的情形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反诉。
问答题
如果在一审中,王某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如不提供,则驳回其申请。[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问答题
罗某申请对王某提供的装修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应当允许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时,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鉴定系一方当事人的哥哥(近亲属),需要回避,所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因此,在进行重新鉴定时,法院决定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