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个人决策失误应当付出代价

3月11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出席“两会”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目前全国各地竞相上马轿车整车项目,掀起了一场风起云涌的“造车运动”,是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个典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坚决予以遏制。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表明,轿车整车厂家中,去年年产量超过10万辆的只有8家。全国120多家整车生产企业,1/3产量不足千辆,甚至不少企业为零。
国内汽车业在轿车领域的竞争已经十分激烈,盲目上马可能导致血本无归,这样一个事实本来不应当看不到。但前景不妙却阻挡不住决策者的决心,可能在较大程度上也与当前的经济工作决策机制有关。本来经济项目的决策角色应当由企业家来承担,或者应当多听取企业家、经济学家的意见。但不少领导干部总是习惯于想当然,喜好自作主张,盲目拍板。也就是说,决策机制的不科学与不民主可能是导致盲目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说,在经济项目的决策上,主要领导“拍脑门子决定”的现状非得改变不可,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对避免决策失误至关重要。
盲目决策与投资造成损失不会像贪污、受贿一样被视为是犯罪,甚至还不会被视为是错误,而至多只是一种“失误”,因而决策者不会因此而受到什么追究。这就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决策上“有恃无恐”打开了“放心之门”。而如果“碰巧”决策正确呢,决策者的个人政绩簿上就又多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样一种追究与奖赏不对等情形下,一些领导干部在决策上的“冒险”意识就被激发起来了。冒的是政府与百姓而非自己个人的险,正是一些领导干部敢于在决策上“铤而走险”,拥有极强“心理承受力”的缘由所在。
正因为如此,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在重大项目的决策上实行问责制度并使之制度化非常有必要。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止盲目决策,乱花纳税人钱的行为。不但要在发生伤亡事故,下属渎职、腐败等问题上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也要在诸如投资项目的决策、认证等经济工作领域实行问责制度。只有让决策者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使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才能尽可能减少地方及百姓利益因盲目决策而受到的损失。
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使其每一决策所造成的后果都会是巨大的,因而也非得使他以对其自身而言也是巨大的个人利益来作为他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抵押”。从这个意义上说,让决策者个人为决策失误付出代价并不冤枉。(资料来源:《新京报》)
根据行政领导原理分析上面一则案例,说明领导责任的内容及其追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有多方面的内容,主要由政治、工作、法律三个层面构成。
①政治责任即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或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导致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以及所应遭受的谴责与制裁。这种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意味着其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意味着其不再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②工作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自己的岗位责任,即行政领导者担任某一职务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③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责任。
(2)行政领导者责任的追究
①由于行政领导职位的特殊性,通常官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犯的轻微或一般性过失,官员本人不负责任,而由国家承担;官员故意或犯有重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官员损害性行政行为的有意和非规定性质,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职务或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执行行政指令、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过失,官员个人一般不负责任。官员自己承担责任的性质和种类可以是多方面的,就赔偿责任而言,主要表现为国家求偿权的应用。
②国家求偿权的应用与确定官员行政责任的顺序相联系,在一般条件下,实行国家直接责任的原则,即在发生官员个人过失或官员公务过失时,都由国家先行代替官员承担因其损害性行为所造成的赔偿责任,表现为由被害人直接追诉国家,之后,国家再依据有关法律向犯有过失的官员求偿。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代位责任原则,被害人只准追诉国家,不准追诉加害人(官员);另一种是根据代位责任与个人直接责任并存的原则,既可直接追诉国家,也可直接追诉加害人(官员),但被害人只能择定其中之一种。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由于官员个人财力有限,所以,被害人多以国家为直接追诉对象,领导责任具有间接性的特点。但是,领导责任不是一句空话,不能成为搪塞责任、逃避处罚的挡箭牌。领导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不良习气,不仅不利于做好工作,而且还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人民给予的权力,认清权力与责任的有机融合和相互制约,尤其要重视责任对于权力的影响和制约,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对关系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事情,必须极端负责,极端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不能有半点的马虎和敷衍。当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和失误的时候,领导干部要勇于承担责任。对一些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失误中应负的领导责任必须予以追究,而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