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问答题 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答案解析】[解析] 浮动抵押
[解析]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及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知,我国的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限定为三类,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而且客体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浮动抵押自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4)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进行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企业,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订有书面抵押协议,据此,抵押权已经成立。
问答题 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答案解析】[解析] 连带抵押
[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知,本题中,在银行的同一债权上存在甲公司的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的浮动抵押时,由于当事人对抵押顺序或者份额没有约定,抵押权人银行可以选择就其中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问答题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对内对外效力
[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从备忘录订立的主体来看,甲丙公司是平等的法人,从备忘录订立的内容来看,双方是围绕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的约定,因此备忘录应当属于合同法的合同范畴。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及《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知,甲丙之间的备忘录在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在甲丙之间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及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房产属于丙所有,甲丙双方虽然在备忘录中对涉案房产权属作了特别约定,但对外不能发生物权的公示效力。
综上,甲丙之间备忘录对外不具有物权效力,对内具有债权效力,在甲丙之间有效,丙公司依照备忘录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应当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否则甲公司可以据此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 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答案解析】[解析] 多重买卖合同
[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笫15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题中,在甲丙丁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卖给丁公司的情形下,由于丁公司尚未取得房屋过户登记,丙公司仍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屋,其与戊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仍为有效合同。
问答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解析] 不安抗辩权
[解析] 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丙丁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丁公司在支付房屋款以后,甲公司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形出现,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丁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400万元。
问答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答案解析】[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要求履行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本题中,根据甲丙丁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丁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甲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丁公司虽然可以享有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问答题 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解除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本题中,甲丙丁三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丁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半年后,丙公司将房产过户给戊公司,甲公司无法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问答题 丙公刮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效力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知,本题中,甲丙丁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房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的约定对当事人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丙公司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答题 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解析】[解析] 违约金的调整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中,房屋总价款1500万元,而甲丙丁约定的违约金为700万元,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应认定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会过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应当认定为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甲公司可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